2013年,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工作组正式启动中国良好农业规范与GLOBALG.A.P.基准比较和认证制度互认合作事宜。在新版GLOBALG.A.P.认证实施规则中对原有的基准比较申请流程、基准比较过程和要求做了较大调整,并形成了新的《基准比较规则》。按照该规则的程序,基准比较的比对工作由GLOBALG.A.P.设立的基准比较委员会实施,而不再由其承认的认可机构代为执行。
由于中国良好农业规范与GLOBALG.A.P.双方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为继续保持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制度与GLOBALG.A.P.的互认,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工作组启动了新一轮的与GLOBALG.A.P.基准比较工作。经过与GLOBALG.A.P.秘书处多次沟通,双方就基准比较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并选择了GLOBALG.A.P.基准比较方案中的相似基准比较模式。
此轮基准比较覆盖了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大田、果蔬、茶叶、花卉6个标准及认证实施规则。经过申请、技术比对、现场见证和基准比较委员会评审等步骤,工作组已经完成了双方有关标准及实施规则的基准比较技术层面工作。为更好梳理整个基准比较工作过程,总结开展国际互认经验,现将此项工作各阶段进展介绍如下:
1.申请
国家认监委在2012年下半年便完成了双方有关标准及实施规则的比对工作,并按照GLOBALG.A.P.有关要求提交了基准比较申请书,申请范围涵盖认证实施规则和相应标准,初步对双方标准与实施规则存在差异条款进行了解释。
2.技术比对评审
基准比较的技术比对过程包括独立技术评审、同行评议、现场评审和基准比较委员会评审等环节。目前已完成实施规则和标准的所有独立技术评审和同行评议工作,完成大田作物、果蔬和茶叶模块标准的现场评审和技术比较委员会评审等技术比对环节。经过技术比对评审,中国良好农业规范与GLOBALG.A.P.主要在数据库注册、人员培训与资质、对机构和生产者的制裁方式、机构转换要求和检查表等方面存在差异,经过双方沟通和协调,最终双方在机构和生产者的制裁方式及机构转换要求方面达成一致,而数据库注册、人员培训与资质和检查表方面仍存在差异,双方采取暂时保留争议的方式,将其设置为补充要求(即称“Add-On”)。
根据GLOBALG.A.P.基准比较实施规则,在基准比较过程中可将无法达成一致的部分差异内容形成补充要求。在基准比较后的实际操作中,认证机构和企业可做符合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和补充要求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国内称之为“一评双标”),也可仅作符合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前者除满足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还需同时满足补充要求中GLOBALG.A.P.的要求,从而得到GLOBALG.A.P.的等效承认;而后者仅需满足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要求,从而得到相似承认。
3.协议讨论和签署阶段
目前,中国良好农业规范与GLOBALG.A.P.已就大田、水果和蔬菜、茶叶模块认证结果互认形式达成共识,同时初步形成了《中国良好农业规范与GLOBALG.A.P.基准比较协议(草稿)》。目前,国家认监委正委托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工作组组织专家在体现合作、平等互利原则下,开展对协议的评估与完善工作。
一旦《中国良好农业规范与GLOBALG.A.P.基准比较协议》签署,则意味着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在大田、水果和蔬菜、茶叶三大类模块认证结果会获得GLOBALG.A.P.的承认。获得GLOBALG.A.P.承认的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能够向大田、水果和蔬菜、茶叶模块的获证组织颁发带有ChinaGAP和GLOBALG.A.P.两个认证标志的证书,且获证企业的信息会通过GLOBALG.A.P.官网向全球零售商开放。中国良好农业规范与GLOBALG.A.P认证结果的相互承认,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国际化进程,扩大了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知度,最为主要的是为我国农产品出口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信息与便利。